【5·12护士节】护士权益保障之盾——《护士条例》
每年的5月12日是国际护士节。国际护士节是为纪念现代护理学科的创始人—弗劳伦斯·南丁格尔,于1912年设立。设立国际护士节的基本宗旨是倡导、继承和弘扬南丁格尔不畏艰险、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勇于献身的人道主义精神。目前,《护士条例》是我国关于护士领域的最高级别法规——由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护士条例》吧。
出台及修订
2008年1月31日公布,2008年5月12日实施,2020年3月27日修订并施行。最新《护士条例》为2020年版。
条例结构
共六章35条,分别为总则、执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
护士权利相关条文
第二条 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
第三条 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
第十二条 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第十三条 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第十五条 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新旧对比
修订护士执业注册主管部门表述,由“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变为“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
来源:国务院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