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医院

萍乡市人民医院章程(2024年修订版)

发表于:2023-10-18 浏览数:

序  言

萍乡市人民医院始建于1928年,时称“普爱医院”,1960年正式更名为萍乡市人民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为一体的大型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是赣南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中国医院百强院、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国家临床药物试验机构、国家住院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印发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萍乡市人民政府。

第二条 医院名称:萍乡市人民医院;英文名称:PingXiang People’s Hospital

第三条 医院地址:江西省萍乡市武功山中大道8号;医院网址:/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书记是医院的主要负责人,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功能定位:依照相关政府部门规定和要求,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公共卫生、预防保健等任务,是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国家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国家临床药物试验机构、是赣南医学院、宜春学院教学医院。

第七条 医院宗旨: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促进医学事业发展为宗旨。

第八条 核心理念

使命:敬佑生命一切为民

愿景:湘赣边百姓信赖的区域性医疗中心

核心价值观:求真务实至慎至善

院训:普爱泽人萍聚精进

宗旨:安全为本品质至上

服务理念:以患者为中心,提供更有质量、更有温度、更加安全的全生命周期的医疗健康服务

品牌目标:名医名科名院

第九条 发展目标

以党的建设为引领,以“三名”(名医、名科、名院)工程和三更”(更有质量、更有温度、更加安全)工程为抓手,以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学科建设、临床科研提升、重大项目推进、强化健康管理为重点,以人才队伍和信息建设为支撑,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指数为标尺,积极探索对标一流,不断突破发展瓶颈,打造湘赣边百姓信赖的区域性医疗中心,构建医院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举办主体按照党和政府赋予职责和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的举办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行使涉外合作交流、与其他投资主体投资合作、注册举办新的机构、重大投资建设、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等重大发展权。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举办主体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四条 上级党委和政府任免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推动能上能下,促进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医院领导人员不断推进工作创新。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对医院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医院在举办主体的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责,承担相关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工作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健康科普等医疗和一定的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升医学人才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按照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开展涉外医疗服务,承担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经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批准,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或医共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疆援藏、对口帮扶、送医下乡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萍乡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萍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九条 坚持依法治院,建立医疗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执业机制,健全医院法治工作制度、合规性审查制度和法律顾问制度,推动医院内部治理现代化。

第二十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卫生健康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三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萍乡市人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预算绩效、“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制度。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党委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履行医院党的建设、从严治党、公立医院改革、发展规划、综治信访、安全生产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协助党委书记分管相关工作。医院党委委员数量、党委副书记职数以上级党委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任期按党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医院内设机构党组织是党在医院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着力提升组织力、突出政治功能,认真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萍乡市人民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医院纪委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医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上级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协助党委做好干部选拔任用,把好“廉洁意见回复”关。

(三)监督医院民主集体决策制度落实情况,规范权力运行。

(四)监督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情况。

(五)开展日常监督,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六)开展党纪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七)开展作风督查,促进医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八)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九)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医院纪委副书记职数和纪委委员数量以上级纪委批复为准。医院纪委书记、副书记、纪委委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党务工作机构,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九条 医院设院长1名。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副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1人,作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院长管理医院经济和运营工作。行政领导人员任期为五年。

第三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一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会议,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目标按照上级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

第三十三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五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信息、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医院依法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医院团委在党委领导下,依照《团章》、上级团委的指示、决议及有关精神,负责做好医院党委联系团员青年的纽带,做好广大青年团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并维护好团员青年的合法权益。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医院职代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医院职代会每年举行1-2次。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三十八条 医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术、医疗、信息、教学、住陪、科研、药事、伦理、院感、医学装备等专业委员会,辅助医院行政领导班子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 医院员工

三十九条 医院员工系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医院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先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医院员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四十四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四十五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范围:

(一)医院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和国家的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

2.执行同级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举措;

3.医院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事项;

7.加强对医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和管理、咨询组织,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二)医院“三重一大”事项。

1.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党的建设、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依据有关规定应当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以及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和措施;

(2)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3)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人才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章程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

(4) 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绩效分配方案制定与调整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

(5)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等工作;

(6)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7)统一战线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8)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9)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和重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

(10)涉外事项,如职工出国研修、讲学、培训、科技合作与交流,因公出国(境)、医院党政班子成员及重大岗位负责人因私出国(境);

(11)党政班子成员有关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报告;

(12)其他需要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医院内部各级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需要报送上级机构审批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

(2)推荐年轻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医院管理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4)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方案和推荐人选名单;

(5)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医院医疗、教学、学术质量以及办院条件等产生重要影响的姓名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市内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大型医疗设备、大宗医用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4)医院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5)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和节庆纪念活动;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事项:

(1)医院落实全口径、全过程、全院性、全方位的全面预算管理,资金安排全部纳入医院预算项目,全面预算项目由明确内涵。因国家政策、医院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申请预算调整,增加预算额度或新增项目额度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资金支出事项要经过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和批准。

(2)大额资金是指单笔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预算外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需经过党委会讨论和审定。

(3)10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和10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资金使用需经过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4)以下事项的大额资金支付应及时向党委会汇报备案:①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行政部门要求执行的支出;②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册证预算拨款支出;③其他突发应急事项。

(三)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医疗、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医疗、教学、科研平台和团队建设,有关项目、经费管理和成果转化、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2.专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管理、章程制定和修订、负责人推荐、以及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3.院级及院级以上评优评先和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四)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决策范围:

(一)院长办公会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医院大额度支出和预算追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2.医院一般建设项目,医疗设备、医院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等重大项目设立和安排方案;

3.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服务、教学、科研等相关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4.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日常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日常工作和维护、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5.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6.医院党委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及院党委的决策部署,加强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医院党委会会议决议或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具体规章制度的执行;

4.医院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事质控、院感管理等事项;

5.医院临床教学、继续教育、进修等一般事项;

6.医院一般建设、修缮项目的设立和普通物资采购、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1万元以上预算内金额50万元以下或预算外金额20万元以下);

7.医院日常行政事务、后勤运行保障、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社会服务等一般事项;

第四十七条 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副院长、总会计师可列席会议。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领导人员和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委其他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当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八条 医院学术、医疗、信息、教育、科研、药事、伦理等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成员由院长提出人选,报医院党委会议审定,院长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依照章程运作。

第四十九条 坚持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重要事项。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十条 医院各科室(部门)成立管理团队,负责制定科室(部门)的民主决策制度、管理团队会议制度以及科室(部门)会议制度,实行科(部门)务公开,推行民主管理。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一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并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后报举办主体审批;科室(部门)工作计划由本科室(部门)管理团队讨论制定,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党委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五十二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合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公开考评,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五十四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五十五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坚持劳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体现医、护、技、药、管等岗位差异。兼顾不同科室之间的平衡,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五十六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研究生培养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党纪监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五十八条 外部监督:医院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对医院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和年度绩效考核,按照医疗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的引导,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第五十九条 内部监督:医院职代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六十条 医院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医院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内部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五节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医疗质量与患者安全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二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支部书记、各科室主任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三条 健全医院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质量管理部门和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等,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六十五条 各科室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六十六条 医院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

第六十七条 医院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六十八条 医院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并从中总结教训,完善医疗流程,提高医疗质量。

第六节 医学教育管理

第六十九条 坚持“以医疗为主体、以科研教学为两翼”的发展思路,实施胜任力导向医学教育,建立全院教师参与、覆盖临床医学教育全过程的教学质量管理制度,促进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和质量提升。

第七十条 教学质量管理实行医院、行政主管部门、教研室或培训专业基地三级责任制。医院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制定医院整体发展规划,院长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教育体系的发展。主管教学副院长是教学工作实施和行政管理主要负责人,各教研室或培训专业基地主任是科室教学质量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十一条 健全医院教学质量管理组织体系,设置院级教学管理机构,成立住培办、教学办等二级管理机构,成立住培专业基地/轮转科室教学工作小组、教研室等三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实现决策、控制、执行三个层面的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各专业基地实行基地主任负责制,设置本专业基地教学主任、教学秘书和教学小组,落实教学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建立健全医学教育全过程、全方位和全员管理制度,全院临床教师和各类教学对象严格遵守临床教师、研究生导师和各类教学对象的人事、教学、经费和奖惩等管理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和各教研室定期对临床教师、研究生导师进行师德师风教育,强化对学生的思政教育教学责任,强化科研道德和诚信意识,开展教育理论和教学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并通过教学质量评价和绩效考核等质量核心制度和教师激励机制保障教学质量。

第七十三条 为加快高素质、高层次复合型医学人才培养学生工作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由医院党政班子统一领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高校学生要求的相关工作,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核心,以“三全育人”为宗旨,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卫生健康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做好学生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紧密围绕高校和医院的中心工作,协同医院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一起,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稳定、健康向上的医院教育文化。

第七十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德育为先、质量为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遵法守则的原则,积极落实上级主管单位布置的各项教学工作,规范本科生、研究生、住院医师、实习生、见习生、进修医师等的招生招录、培训考核、学位培养、毕业结业、学员管理等的监督机制和过程管理。

第七十五条 定期开展教师和各类教学对象满意度调查,建立教学质量、教师、教学对象不良事件上报以及教师或学生投诉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和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学教育风险防范体系。

第七十六条 医院为所有在职在岗卫技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支持和保障,建立卫技人员继续教育档案,将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和职称晋升考核。举办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单位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七节 科学研究管理

第七十七条 医院科学研究工作坚持“科教兴院”的发展战略和“以医疗为主体、以科研教学为两翼”的发展思路,从临床问题和实际出发,以科技创新为目标,着力提升医院科技竞争力。

第七十八条 科研工作实行医院、行政主管部门、学科三级责任制。医院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制定医院整体发展规划,院长牵头负责组织实施科研体系的发展。主管科研的副院长是科研规划制定、实施和行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各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或者书记是各科室科研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领导科室制定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科研规划,配合医院组织开展各项科研工作,并做好学科项目申报与实施、科研诚信、伦理及人类遗传资源收集、使用等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健全医院科研管理组织体系。医院学术委员会是医院最高学术机构,对医院学科建设、科研工作提供学术指导,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科研诚信核查组、伦理委员会、财务监督与审计工作组及其他专业委员会,明确职责,共同保证科研活动规范开展。

第八十条 医院加强学科建设、科研人才培养,以重点学科为引领,以学科交叉融合为抓手,以人才培育为重点,增强学科竞争力。

第八十一条 医院努力搭建科研平台,依托合作对接的国内著名高校和名院优质科研资源,依托赣南医学院科研平台,加强院内院外科研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支撑开展高质量研究,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八十二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工作机制。鼓励全院各类人员积极开展和参与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活动,提高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八十三条 医院完善及加强科研学术诚信建设、伦理规范管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依法保护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科研活动合法、合规开展。

第八十四条 全体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应该弘扬科学家精神,追求真理、严谨治学,遵守科研诚信、伦理、人类遗传资源法规等科研相关规定。

第八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八十五条 医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八十六条 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预算绩效、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必须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十七条 医院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加强成本数据和分析结果的应用。

第八十八条 医院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合作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九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按照医院宗旨、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

第九十条 医院执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价格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所在地统一的政府采购政策。

第九十一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当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九节 后勤、设备、物资信息管理

第九十二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科学化、智能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后勤一站式”服务模式,进一步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监管与考评。

第九十三条 医院强化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等。

第九十四条 医院设立医学装备专家论证委员会,依法合规、科学合理配置适宜医学装备,建立审批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维修、报废处置的全周期管理制度。医疗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均依据《政府采购法》、《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法律及各级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九十五条 医院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发布的信息化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大力推进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基于医院信息平台建立实用共享的医疗信息系统,推进医院内部信息系统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强化医疗健康数据分析应用,提高医院服务质量和管理效率。积极应用新兴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完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强化患者隐私保护,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

第十节 文化建设

第九十六条 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传承“普爱泽人 萍聚精进”的院训,围绕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转变,着力培育和塑造医学人文精神,打造有温度的医院,提供有关怀的医疗,培养有文化的医生。通过常态化思想教育、文化载体建设、文化理念与管理制度的深度融合,引导员工树立共同的使命追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激发员工爱院、敬业、奉献的热情,增强医院凝聚力,不断提高医院文化软实力。

第九十七条 医院围绕文化建设目标愿景制定建设规划,分解任务目标,形成工作机制。文化建设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医院保障文化建设充足的经费和人员投入。

第九十八条 强化精神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围绕典型人物打造医院品牌。

第九十九条 将文化元素融入医院环境建设,以患者为中心设计诊疗分区、就诊流程,充分利用院内空间建设医院文化宣传阵地,营造健康氛围,增强患者信心,倡导医患和谐。设置文化设施,建设文化场馆,打造文化传播品牌。

第一百条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服务和贡献社区;开展公益活动,帮扶弱势群体,以医院文化引领社会文明。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院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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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院歌:《天使的风采在飞扬》。

第一百零三条 医院院庆日:11月6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四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五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代会听取意见,由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医院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共萍乡市人民医院委员会。